世界上虽然有一种说法是把人生的一切动作都称作“行为”,但伦理学上所说的“行为”,其意义却有很大的限制。它指的是以意志作用为本质的那类行为。如果不是由意志作用而引发的,叫做动作,而不能称之为行为,比如呼吸之类的自然动作就是;除此外其他特别的动作,有的是因为生理上的常态变化,而无意识做出的动作,有的是受迫于强权者的命令,不得已而做出的。像这样,凡不是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的动作,都不能称之为行为。
因此,行为的本质不在于外在的举动,而在于其内在的意志。一旦意志产生作用,那么即便他的动作还没表现出来,也可以称之为行为,这是因为我们是以初始的“原因”为判定依据,而不是根据“结果”。
法律有只讨论结果而不追究原因的情况,比如:即便是无意识地犯罪,也不能免除处罚,相反,虽然有犯罪意念,但没有实施,那执法者也不能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但是,道德却不是这样,如果有人想杀一个人,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实施成功。这种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衡量,不能说他有罪,但以道德的准绳来看,他已经和杀人犯没什么区别了。由此可以知道,和法律相比,道德具有纠正规范内心的效果,它所约束的范围更加广泛。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
动机
行为的基本要素,是意志的作用无疑,然而这个意志的作用是由什么产生的呢?回答是:源于有欲望。这种欲望的产生,有的是被事物诱惑,有的是受环境遭遇的驱使,各不相同,关键在于必定先有欲望,然后意志的作用才会产生。所以,欲望就是意志缘于它而萌生的因素,因此我们称之为动机。
任何人想要得到一件东西,做成一件事情,就会对其所向往的事物产生一种意念,这就是所谓的动机了。意志受这种意念的驱动,进而决定行动,于是表现于行为,比如学生在家用功读书,时间久了而厌倦,于是到野外散步来使自己振奋,散步的意念就是动机。人的意志受动机的驱动,决定出行,然后携带手杖出门,于是意志实现成为切实的行为了。
行为的基本要素,是意志的作用,而意志的作用,又是源起于动机,那么动机这个因素,真是行为中最重要的基本要素啊!
动机是行为中最重要的基本要素,因此行为的善恶,多半是根据动机来判断的。然而有人专门用动机来作为判定善恶的依据,那还不够全面。为什么呢?因为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如果在其意料之外,确实可以不承担责任。相反,若后果的厉害可以预料,却仍然那样做了,虽然不是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他却是不能推卸责任的。假如现在有一个人不满朋友的放荡和品行不端,因而想加以劝阻,他的动机是善的,倘若朋友不听劝谏,于是自己生气打他以致朋友受伤,这种情况肯定不是他的本意,然而打人必定会造成伤害,既然这是他所能预料到的,就不可以因为他的动机没有恶意而宽宥他打人的罪过。这是判定善恶的标准,在后面一章将详细谈到这一点。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
财产
生命的重要性,已经在上一章说过了。然而人不是仅仅爱惜生命而已,也一定要在他有生之年,行动自由,而不是受人操纵,这样他的生命才能有快乐可言,于是财产权便由此产生。财产,是人通过辛苦经营所获得的,如果对财产不能拥有支配的权利,一生的辛苦勤劳就都落空了,辛苦所得却与自己毫不相关,活着还有什么意义呢?况且人没有财产权,生计必定得不到保障,最终生命也将无法保全。因此财产的重要性仅次于生命,而盗窃之罪也仅次于杀伤,这也是古今中外的人都认知的。
财产是如此的重要,然而财产究竟是从何而来的呢?它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是先占,一个是劳力。
这里有一件物品,本来没有归属,那么我可以取走并占有它。为什么?无主之物,我占有了它,而且从一开始就没有妨碍到他人的权利,这就叫做先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