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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笃 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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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耐是交际的重要之道,人心如同人脸各不相同,一旦不合自己的心意就生气的人,一定会父子不合、夫妻反目、兄弟相争,朋友也可能难以交往,最后成为敌人,这简直是自作自受啊。因此,对待他人应该这样:从感情上能原谅的就原谅、从事理上能宽解的就宽解。孔子也提倡人们要严于律己,少责备别人,这就是养成美德的方法。

愤怒之后,还会产生傲慢和嫉妒,这也是不得不戒除的。傲慢的人依仗自己的长处欺凌别人,嫉妒的人看见自己的短处而怨恨别人,这都背离了实事求是的原则。道德高尚、才华出众的人,内心真诚,外表温文儒雅。他们虽然谦虚自重,但只要接触到他们的仪容举止,我们自然而然会敬佩和效仿他们,并自惭形秽。如果不从根本学起,却一味模仿他人的外表用以自我炫耀,即便可以欺骗一时也不能长久。而那些欺凌蔑视他人的行为举止,却主动暴露了自己的恶劣品性。如果他人的才华名望胜于我们,我们就应当敬爱他、尊重他,审视自己的不足并赶上对方。反之,只是一味地嫉妒他人,对自己有什么好处呢?这种行为愚蠢可笑,这样的心理更加令人鄙视。

情欲不能不加以控制,道理大概也是这样的。思考控制它的办法,应该是什么样的呢?欲望强烈时,往往不是理性所能控制的,也不是利害关系的道理能够说服的,只有用感情控制感情这一方法才可以。

用感情控制感情的方法是什么样的呢?愤怒的时候,用音乐来平复心绪,郁闷的时候,可以登山玩水来排解,如此便能心旷神怡,什么烦恼都消失了,再回想愤怒和郁闷的情形,便都觉得无所谓了。

感情和欲望强烈的时候,如同燎原之火让人不敢接近,但是时间稍过,自然会衰落,这是欲望的常态。因此自制的关键在于养成忍耐的习惯。当欲望极为强烈时,忍耐力的强弱关系到人一生的祸福,而所争执的事物只在片刻而已。以前有个人性情暴躁,在他愤怒的时候,一旦不能自持要有不合理的言行时,他就口念数字,从一数到一百,用这个方法来压制怒火,这个用意很好,方法也值得效仿学习。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

我的新生活观

什么叫旧生活?是枯燥的,退化的。什么是新生活?是丰富的,进步的。旧生活的人,其中一部分是既不工作、又不求学,终日把吃喝嫖赌当作消遣的人。他们不生产物质产品,精神上也一点儿没有进步。还有一部分人整日做苦工,没有求学的机会,身体上疲乏得不得了,做事情也是事倍功半,精神上得过且过,岂不全是枯燥的吗?那些不工作的人,体力会逐渐衰退;那些不求学的人,心力则逐渐委靡;就这样一代传一代,体力越来越衰退,精神越来越委靡,这不就是退化吗?新生活就是每一个人每一天都有固定的地方去工作,又有一定的时间来学习,所以制品不断增加。

这样不是越来越丰富么?工作越干越熟练,生产出来的产品必定增多;而且“熟能生巧”,还会衍生出新的工作来。其中有一部分学问,是讲现在工作的道理,弄明白了这个道理,工作就会得到改良。还有一部分学问,是讲其他工作的道理,弄懂了之后,又可以改良别的工种。从简单的工种改良到复杂的工种;从容易的工种改良到繁难的工种;从产量较少的工种改良到产量较多的工种。还有一种学问,虽然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掌握了以后,眼光会越来越远大,心态会越来越平和,这样无形中会让生活变得更幸福。这不是进步吗?如果有一个人肯天天工作,并坚持每天学习,那么他就是一个新生活的人;如果一个团体里所有的人都天天工作,天天坚持学习,那么这就是一个新生活的团体;如果全世界的人都天天工作,天天坚持学习,那么这就是新生活的世界了。

选自《蔡孑民先生言行录》蔡元培

原文

义务与权力

权利者,为所有权自卫权等,凡有利于己者,皆属之。义务则凡尽吾力而有益于社会者皆属之。

普通之见,每以两者为互相对待,以为既尽某种义务,则可以要求某种权利,既享某种权利,则不可不尽某种义务。如买卖然,货物与金钱,其值相当是也。然社会上每有例外之状况,两者或不能兼得,则势必偏重其一。如杨朱为我,不肯拔一毛以利天下;德国之斯梯纳(strne)及尼采(nietsche)等,主张唯我独尊,而以利他主义为奴隶之道德。此偏重权利之说也。墨子之道,节用而兼爱;孟子曰,生与义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此偏重义务之说也。今欲比较两者之轻重,以三者为衡。

(一)以意识之程度衡之。下等动物,求食物,卫生命,权利之意识已具;而互助之行为,则于较为高等之动物始见之。昆虫之中,蜂蚁最为进化。其中雄者能传种而不能作工。传种既毕,则工蜂、工蚁刺杀之,以其义务无可再尽,即不认其有何等权利也。人之初生即知吮乳,稍长则饥而求食,寒而求衣,权利之意识具,而义务之意识未萌。及其长也,始知有对于权利之义务。且进而有公而忘私,国而忘家之意识。是权利之意识,较为幼稚,而义务之意识,较为高尚也。

(二)以范围之广狭衡之。无论何种权利,享受者以一身为限;至于义务,则如振兴实业推行教育之类,享其利益者,其人数可以无限。是权利之范围狭而义务之范围广也。

(三)以时效之久暂衡之。无论何种权利,享受者以一生为限。即如名誉,虽未尝不可认为权利之一种,而其人既死,则名誉虽存而所含个人权利之性质,不得不随之而消灭。至于义务,如禹之治水,雷绥佛(lessevs)之凿苏彝士河,汽机电机之发明,文学家美术家之著作,则其人虽死而效力常存。是权利之时效短而义务之时效长也。

由是观之,权利轻而义务重。且人类实为义务而生存。例如人有子女,即生命之派分,似即生命权之一部。然除孝养父母之旧法而外,曾何权利之可言?至于今日,父母已无责备子女以孝养之权利,而饮食之教诲之,乃为父母不可逃之义务。且列子称愚公之移山也曰:“虽我之死,有子存焉。子又生孙,孙又生子,子子孙孙,无穷匮也,而山不加增,何苦而不平?”虽为寓言,实含至理。盖人之所以有子孙者,为夫生年有尽,而义务无穷,不得不以子孙为延续生命之方法,而于权利无关。是即人之生存为义务而不为权利之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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