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家所说的“国家,”单单把人民分为两类:一是公民,一是外侨。
因为出生地的关系,中是入籍的缘故,因而享受公权叫做公民;在他国的统治下享受和分民相同的权利的叫做外侨。
现在要取得这种权利,第一个条件,必须生在国家的疆域内,种种和国籍的问题倒是没有怎样的关系的。
比方像黑人,从前居于德国的保护地,现在居住德国,他们的子女就可以算是德国的公民。
要取得一个国家的公民资格的全部手续,竞像去加入汽车俱乐部为会员一样。
我知道这句话大家一定不乐闻的。
可是事实上,德国现行的公民律的荒廖和草率却令人不能不来这么的想。
现在已经有一个国家企图发育改良他们的公民律了。
我所说的,原不是指我德意志模范共和国,是指竭力以理性为师表(至少一部分如此)的美洲合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