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有关微微打官司的那一段,我就不多说了,毕竟我给大伙儿讲述这个故事的最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纪念我曾经的妻子秦微微。在这里我只想讲秦微微这个人,讲秦微微的隐忍善良给她的一生造成的影响,以及秦微微的固执任性给她带来的痛苦和磨难。至于那些深奥的社会定义,大伙儿可参照微微在各个时段所做出的不同选择,自行领悟理解吧!
闲话少说,微微的这场官司,后来在善美和那姓高的律师的帮助下,最终以证据不足而胜诉。因整个审判辩护过程一波三折,颇为复杂,故我在这里就简单的把案情分析一下,让各位有个大概的了解。
秦武私放犯罪嫌疑人的渎职行为,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秦武犯罪,是成立确定了的。那么,判决微微私放犯罪嫌疑人高强(顾恺)、犯包庇罪的关键,是微微当时有没有作为,是否有证据能证明微微当时确是有所作为,可事发当天进入看守所的仅有秦武一人,而秦武已死,死无对证,法庭无法就微微是否参与了放人事件作出明确的裁决,这是其一。
其二,虽然甄善美曾经被犯罪嫌疑人的同伙张显平(绰号疤子)、李顺光(绰号光头)绑架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法庭确是可以据此推证微微在事发当天实施了放人犯罪(法庭认为:张显平、李顺光二人绑架甄善美,与秦微微实施放人犯罪是有因果关系的),但微微是否确是因此缘故而放了人,尚需更多的证据来证明。(依照微微的说法,她没有唆使,也没有参与放人行为,在没有更多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推证不成立,法庭定罪即是不可行。)
至此,因证据问题,法官建议继续调查取证,休庭一周。一周后,法院第二次开庭,因调查取证没有更大的进展,故而审判这个案子的□□标准,转移到了微微实施放人行为时(法庭在这里假设微微确是实施了放人犯罪),微微所持有的主观态度(犯罪意图);换句话说,即是微微当时是以什么样的心态,为达到什么样的目的,而实施的放人犯罪行为。辩证过程中法庭认为,微微是因为对犯罪嫌疑人高强(顾恺)有私人感情而实施的放人犯罪行为,而非是为了营救甄善美而实施的放人犯罪行为,高律师就此微微是否犯有包庇罪的定论作出了精彩的反证辩护。
高律师的辩护要点主要有三,简要概括如下:
当事人秦微微系12·7跨国境走私贩卖毒品大案侦破工作中的重要线人,秦微微为求侦破工作顺利完成,与12·7跨国境走私贩卖毒品大案的主犯嫌疑人高强(顾恺),有众人眼中的所谓私情,并非是事实。事实是,秦微微之所作所为,秦微微之一言一行,均是为侦破工作考虑,均是为侦破工作服务,实属掩人耳目之行为,实属迫不得已之行为;所以,判定秦微微徇私枉法不能成立。
当事人秦微微在整个12·7跨国境走私贩卖毒品大案侦破工作中,曾协助洪那公安局缉毒大队直接抓捕、间接抓捕罪犯赵志新、白学景、周智林、徐伟四人,而赵白周徐四人目前已被定罪,据此前的多方面调查显示,赵白周徐四人跟犯罪嫌疑人高强(顾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此可以推断,秦微微在12·7跨国境走私贩卖毒品大案的侦破工作,是尽职尽责了的,秦微微在主观态度上没有私放犯罪嫌疑人的故意或过失,秦微微被指认犯有私放犯罪嫌疑人、罪犯罪,不应成立。
当事人秦微微此前曾明确答复洪那公安局缉毒大队,会出庭指认兼指证犯罪嫌疑人高强系12·7跨国境走私贩卖毒品大案的主犯顾恺,倘若秦微微真的对犯罪嫌疑人高强(顾恺)有私情,其势必不会答应出庭指认兼指证。故,判定秦微微犯包庇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高律师末了总结陈词,其大意是说:事实胜于雄辩。事实证据和实际情况应比人脑海中的主观臆想更有说服力,才是合情合理且公正的。
最后,经合议庭和议,法官宣判微微无罪,当庭释放。
微微胜诉了,按理说她本该高兴,本该极喜而泣,但她没有,她耷拉着脑袋默不作声,老马路过她跟前,跟她说恭喜,她却面无表情。
微微心里很清楚,这场官司她赢得不仅不光彩,甚至还可以说是赢得卑鄙。她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参与那天晚上的放人事件,她钻了她二哥死无对证的空子,她利用了她二哥,从最根本的地方扭曲了事实,这让她怎么能高兴得起来?
不知不觉的,时间已是流转到了初夏。春天的时候,微微父亲在碧海园里亲手种下的那株松树幼苗,如今已是长高了许多,其之苍翠跟它周围的青松比起来,竟也丝毫不逊色。想来再过些年,就可参天。
微微和善美祭奠完了秦武,沿着山道走下来,走出碧海园公墓。她们俩在公墓门口很意外的撞见了洪那公安局的老金,老金手里抱着束鲜嫩的雌菊,他应该是看见两人了,但他好似故意装着没看见,脑袋撇朝一边。微微和顾恺之间发生的那些事儿,老金比谁都清楚,微微干的那些事儿,老金推测得比谁都准确,可法院判决微微无罪,老金能说什么?他无话可说。
不过,无话可说并不代表老金心里就承认了法院的判决,秦武生前一直都跟他搭伙,他们俩是最有默契最合拍的好搭档,他们俩曾一起破获过很多涉毒案件,他们俩曾一起逮捕过许多毒贩和吸毒人员,他们俩有工作上的绝佳友情,所以他不能接受法院对微微的判决,所以微微叫住他的时候,他僵着一张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