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观因素
(一)人格系统
人格是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涉及个体的需求倾向,这些需求倾向是合群需要和精神需要。通过社会化过程,客体的社会化阅历逐渐丰富,它们成为具有个体身份的社会有机体中的一分子。
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而形成偏离社会规范的个性,从而造成人格缺陷,这是个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由于传统生活观念的束缚,女性的生活面狭窄,造成了她们中的一部分人认知水平低下,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依附心理较强,一旦失去依靠,内心经常出现一系列的不平衡和挫折感,且难以自控调节;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持轻蔑态度;意志薄弱,不能抑制消极情绪的滋生蔓延;价值取向偏于错误,以错误的价值观为人生导向。部分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一旦受到外界不良刺激,她们不懂得通过法律的途径采用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而是实施报复走上极端的犯罪道路。
(二)文化系统
据统计资料显示,中国的文盲中女性占了七成。教育的缺失使女性被排斥在现代经济发展的竞争之外,在日新月异的现代化社会,即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也必须终身学习,更不用说教育缺失的女性这样一个从一开始就被迫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了。在中国农村,“女孩读书无用论”大行其道。对于贫困家庭而言,女孩子经常成为家庭经济的牺牲品。她们不仅失去上学的机会,同时要操持家务,有些甚至还要打工挣钱来供自己的兄弟上学。
法律意识淡薄是文化教育缺失的直接后果,有的妇女甚至对法律一无所知。相关调查显示,在犯罪女性中,少数人是因对法律的无知而犯罪,多数人则是因为对法律的认识存在误区,或者对法律采取蔑视的态度,缺乏守法的素养而犯罪。不少人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以后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由于缺乏比较完整的文化教育和基本的法律知识,再加上有些妇女自身意志薄弱,无法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能抑制消极情绪的滋生蔓延,缺乏正确的处理手段,要么默默忍受,要么就采用过激手段来奋起反抗,不计后果,完全不考虑是否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社会价值系统
几千年来,中国的封建传统宣扬“男尊女卑”的父权制文化,主张“三从四德”。直至今天,我国社会还深受封建传统礼教的毒害,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各个领域都处于无权的地位。传统文化中,女性被赋予温柔、感性、脆弱等所谓的女性气质,即便到了今天,女性依附于男性的弱势地位仍未完全改变,人们在看待问题时仍然不同程度地受到根深蒂固的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并且,这种传统的刻板观念甚至受到女性群体自身的认可,女性依附于男性的思想受到了强化,传统的歧视被内化为自我信念。在这种思想的束缚下,在婚姻和感情遭受挫折如恋爱失败或丈夫有了外遇时,有些女性容易认为自身的存在已经毫无意义,这样就容易走极端,要么用报复的方式发泄心中的怨恨,借以恢复心理上的平衡;要么采取伤害自己的行为,缓解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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