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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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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英区继承制或“幼子继承制”的地区在英格兰的分布大致如下。

该习俗沿着所谓“撒克逊海岸线”扩展开来,从沃什湾到索伦特海峡周边地区,包括全部东南地区的几个郡。更准确地说,它最流行于肯特郡、苏塞克斯、萨里,在围绕旧伦敦形成的一圈庄园之间流行,以及部分流行于埃塞克斯和东英吉利亚王国。在苏塞克斯,该习俗非常普遍地运用于登册保有土地权方面,致使它经常被称作该国的不成文法;在刘易斯区的雷普,实际上几乎到处运用这个习俗。在汉普郡有少量实例,但是在更靠西的一大片连续的区域里,萨默塞特郡的大部分地方都实行幼子继承制。

在中部各郡,这种习俗比较少见,其实行的比例为一个郡有两至三个庄园;但是在五个丹麦人村镇中有四个,即德比、斯坦福、莱斯特和诺丁汉,以及在其他重要城镇,如斯塔福德和格洛斯特,都存在这个习俗。直到亨伯与默西之间分界线北端,似乎就不听说有此习俗了。

然而这一习俗不限于这个国家的撒克逊人地区。它也存在于凯尔特人地区,如康沃尔、德文,以及威尔士。威尔士的古代法律中这样规定:

“当兄弟分割祖传遗产时,最年幼的应该得到最主要的宅院(tyddyn)、所有的建筑物和八英亩土地,以及短柄斧、锅、犁,因为父亲无权把这三样东西分给其他儿子,只能给最小的儿子,虽然这些东西是抵押在那里的,但永远不能把它们收回来。”然而这条威尔士法规只适用于至少有一所居屋的地产;当分割其他财产时,那个最小的儿子不得宣称有额外的特权。在苏格兰,看来并没有证据表明普遍流行过幼子继承制。但是在设得兰群岛上,流行这样的做法,即在分割财产时,最小的孩子无论男女都应当获得居屋。

在古老的英国法律中,幼子继承制看来通常与农奴土地保有权相联系。关于这个问题,已故的f··梅特兰教授曾经写信这样对我说:“至于幼子继承制的流行,我在13世纪的英国文献中见过大量例子,尽管没有确切地证明,它总是或对或错地被当作农奴土地保有权的特征,显然,农奴土地保有权的理论严格来说并非是农奴财产的继承,而仅仅涉及一种习俗,要求主人接受已故承租人家庭中的一个人作为新的承租人。

在这种情况下挑选最年幼的一个看来并非不正常:因为一直得不到财产继承,孩子们成年后就离家外出;所以当父亲死去时最可能留在他床边的就是最年幼的孩子。按照把遗产平分给几个儿子的一些习俗,最小的儿子可分得宅地、astre(居室)。我绝不认为已经证明了幼子继承制起源于农奴,而是确认了在13世纪人们就把幼子继承看作是农奴状态的特征。

我可以给你详细证明这一点。例如,它与所谓erchetu是有关联的。

因为幼子继承制常常与erchetu一起被人提及:你是我的隶农,因为我向你征税,你向我交纳你女儿出嫁的罚金,你是你父亲最小的儿子,而且继承了他的地产。”必须指出,在英格兰,幼子继承权不限于男性。即使没有几百个,也有几十个这样的小区,幼子继承权扩大到女性。最小的女儿,或者最小的姐妹和最小的姑姑,都优先于其他女性继承人。

在法国的某些地方也流行幼子继承制,或最年幼者继承遗产的习俗。

例如,“在布列塔尼的康沃尔郡的有些地区,最年幼的孩子享有独占权,恰恰与长子占有权相对,其内容为:最后出生的,无论是男是女,继承全部土地使用权(quevaise),而排斥其他的哥哥姐姐。”这就是法国有名的“aie”法。虽然这种习俗存在于布列塔尼的几个大贵族庄园里,但我们无法估量它在该国最初流行的情况:因为当外省习俗由封建法学家编成法典时,贵族们都激烈反对这一不正常的习俗;而我们也听说17世纪时留存这种习俗的地区几乎逐日递减。这种习俗流行的地区包括罗昂公国、帕拉克列克骑兵团管领地、雷列克和别加尔等地的几个修道院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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