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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触人的公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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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情况恰恰也可能被认为,一个独居的坏人引诱另一个人来与他共度傍晚时光,而在将其杀害后,他还可以放消息说他杀死了一个擅闯私宅者,他杀死他是出于正当防卫。为了防备可能出现这种事,并保证将谋杀者绳之以法,法律明智地规定了当任何人在这种情况下被杀时,独居的房主不得认定是清白的,除非他提供一只狗、猫、公鸡,总之当时同住一屋的,曾目睹该杀人事件,并能够证明主人无辜。房屋主人必须先于动物宣称自己无罪,而如果家畜或家禽不反对他的说法,那就认为他是无罪的。

司法界就此认为,与其说神允许谋杀犯逃脱法律制裁,不如说神在直接干预猫、狗、公鸡,并让其开口说话,就如他曾让巴兰的驴子说话一样。

在现代欧洲,就像古希腊那样,连非生物对象有时看来也会因为它们所做的坏事而受到惩罚。1685年,南特敕令撤销以后,拉罗谢尔的新教教堂被判拆毁,但是教堂的钟,也许因为其价值,逃过一劫。然而,为了让它为自己曾催促异教徒去祈祷之罪行赎罪,判决先将其施鞭刑,然后再将其埋葬并挖出,用这个过程来象征钟经过天主教徒之手获得了新生。之后,对其进行教义盘问,并强制其改变信仰和作出保证再也不重新犯罪。

在经过充分而体面的改过自新以后,钟就得到了净化、接受了施洗,然后转交给——或者不如说是卖给了——圣巴多罗麦教区。可是当主管者将转售钟的账单交给教区当局时,他们却拒绝支付钱款,声称此钟只是近来才皈依天主教,他们希望利用国王刚批准的法律,因为上面写着允许所有新皈依教徒有三年宽限时间来还清他们的欠款。

在英国法律中,直到将近19世纪中期,在“供神物”习俗的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同样的古代观念方式的一种遗迹。这是不成文法的一条法则。不仅咬死过人的走兽,而且任何导致人死亡的无生命对象,比如碾死人的马车车轮,或者压死人的树,都算是“供神物”,由于是“供神物”的缘故,这个对象即被国王没收并出售,用来接济穷人。因此,在所有对杀人事件的起诉中,杀人器具往往由大陪审团估价,以便将出售所得的金钱转交给国王或他指定的人,由他来用于敬神活动。实际上,所有的“供神物”最终都被视为只是给国王的罚没物。从这个观点看,它们是很不受欢迎的,后来的陪审团在法官默许下往往找一些与杀人事件有关的微不足道的东西及某件东西的一部分,来抵充罚没物。直到1846年,才有法令彻底废除了这一原始未开化的古怪遗习。但它在法庭里沿袭的时间如此长久,这当然证明了在有些法律理论家的前进道路上有一块绊脚石,这些专家曾试图把英国法律的所有法规都归结为自然理性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却几乎不知道那一层薄薄的现代法律和文明之下是愚昧、野蛮和迷信的危险的无底深渊。因此布莱克斯通推测,没收致人死亡的工具,其最初的意图是为偶然死亡者的灵魂筹得举办追荐弥撒的经费;他由此认为“供神物”严格说应当交给教会而不是交给国王。哲学家里德指出,这个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那个动物或那个作为工具杀死了人的物品,而是“启示人们认识人的生命是神圣的”。

爱德华·泰勒颇为可信地推测了“供神物”习俗以及因为动物或其他对象伤害人而对它们进行惩罚的所有习俗。他的根据来自导致未开化民做出如下举动的同样的原始冲动,即当有人被石头绊倒时,他就会去啃咬石头,或者当他被箭头弄伤时,他会去咬箭头。这样的冲动也会激起儿童,有时甚至激起成年人去猛踢或击打使他蒙受痛苦的无生命对象。亚当·斯密以其特有的清晰性、洞察力和良好判断力,阐述了这种原始冲动的原则(如果我们可以称之为“原则”的话)。他说:“无论是痛苦还是满意,也无论它们如何起作用,其原因看来都是那些存在于所有动物之中的一些对象,它们直接激起感激和不满这两种强烈的感情。这些感情是由无生命对象,或有生命对象所引起的。我们甚至对弄痛我们的石头感到愤怒,哪怕仅仅是一刹那。一个孩子会抽打它,一条狗会向它狂吠,一个怒气冲冲的男人多半会诅咒它。最轻的反应(即诅咒——译者)实际上最能平息这种愤怒的情绪,我们很快就明白,向无感觉的对象复仇是不适当的。但如果造成的伤害非常严重,引发事故的对象就会在事后一直使我们感到不快,我们就会以烧毁或消灭它来释怀。我们准备以这种方式来对待那个偶然造成我们朋友死亡的东西,如果我们没有对它施加这种不合理的报复,我们就常常会因自己的无情无义而感到羞愧。”

现代对人类进步过程的研究表明,可能人类在幼年阶段就自然倾向于将外在对象(无论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人格化,换句话说,倾向于赋予其人的属性。尽管智力的进一步发展,首先引起对生物和非生物之间区别的思考,其次引起人和动物之间区别的思考,然而上述倾向根本没有被纠正,或者仅仅在一个非常有限的程度上有所纠正。在人类心灵的这种朦胧状态下,很容易并几乎不可避免地把指挥有理性的人行动的动机,与驱使动物行动的刺激混淆起来,甚至与推倒石头或树木的力量混淆起来。在某种如此懵懂的情况下,未开化者就会对危害或冒犯了他们的动物和无生命对象蓄意施加报复。由于智慧的迷障,原始立法者的眼睛可能仍然难以分辨此类行为,他们在不同的年代和不同的国家,以法律和审判的庄严形式使同样野蛮的报复性惩罚体系变得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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