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死运动最早起源于18世纪,1764年,意大利贵族切萨雷·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几个关键论点,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简单来说其实无非就是三点。
首先是社会契约论的限制,切萨雷·贝卡里亚认为,公民让渡给国家的权利,不应该包括对自己生命的处置权。
这本身就是个偷换概念的说法,简单来说就是,个人之间的争斗夺走生命是个人之间的事,国家动用公权力剥夺个人的生命属于政治不正确。
其次是死刑无用论,在切萨雷·贝卡里亚看来,断头台也好,绞首架也罢,场面看似残酷的死刑只是短时间的,只有终身劳役的“长久痛苦”才会让潜在犯罪者更加恐惧。
尤其是公开的死刑“表演”反而会激起愚昧大众的暴虐情绪。
从某种方面来说,这话放在1764年问题其实不大,毕竟英国很快就在1784年通过了流放法案,并陆续在之后的百年时间中,用各种轻重罪犯将澳大利亚填满。
当然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观点,也就最为当今潮流所认同的,那就是死刑的不可挽回性。
毕竟司法系统是人造的,必然存在犯错的可能,而死刑一旦执行,错误就无法纠正。
这就是典型的因噎废食,但偏偏有一堆吃饱了没事不会打嗝的家伙对此深表赞同。
起初这只是一种自启蒙运动诞生的观点而已,结果却得到了当时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利奥波德二世的肯定,并真就在其领地内废除了死刑。
于是废死运动从此便有了根基,要知道这可是君主的恩赐,屁民们那不得好好感恩戴德高高供起,当然,这并不妨碍他们在之后将新大陆的异教徒们杀到绝种就是了。
随后时间来到了二战期间,因为某个民族遭遇了清洗,于是死刑这一概念性的东西莫名其妙就和纳粹暴行划上了等号。
欧洲战后的各个政权为了和法西斯划清界限,宣扬自己从此是“文明人”了,纷纷宣布自己废除死刑。
而在1950年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及其后续议定书,更是将废除死刑从一种道德呼吁转变为入盟的硬性政治门槛,成功将其制度化。
任何想要加入“欧洲俱乐部”的成员,都必须先废除死刑,废死成为了一种政治正确,并漂洋过海来到了北美。
然后阿美就炸了,本就割裂的社会又多了一个割裂的理由。
死刑不死刑的不重要,但其涉及的刑事司法权可是州政府和联邦争夺的重中之重,你们联邦政府这是想要做什么?
今天废除了死刑,明天是不是就敢收编所有州级司法系统?
与此同时老美还是个新教国家,有着深厚的福音派传统,这些虔诚信徒构成了支持死刑最坚定的堡垒。
要知道《创世记》可是明明白白的写着:“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说的就是“以眼还眼”,复仇是必须的,罪人必须死,只有认罪伏法,才能得到救赎。
于是极为有趣的一点就发生了,阿美莉卡的底层民众与赛里斯人民在朴素正义这一点上达成了惊人一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而这,也是尼克更喜欢与这个国家普通人打交道的原因。
如今死刑问题早已和堕胎、禁枪一样成为了纯粹的政治议题,是各自战队的立场,已经无关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