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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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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领的每个儿子,当他到达结婚年龄时,都由他父亲提供财物娶一个妻子,并得到父亲村子里一定数量的住户,然后外出建立自己的村子。从今以后他作为独立的首领从事管理,而他的成功或失败就取决于他自己的管理才能。他不需要向他的父亲交纳贡物,但应当在他父亲与相邻部落首领发生争执时出来帮助父亲。然而当父亲们活到很年老时,经常会发现他们的儿子甚至不承认这种附属关系。最年幼的儿子留在父亲的村子里,不仅继承该村子,而且还继承全部财产。”因此卢萨伊人的这种习俗有力地支持了布莱克斯通对幼子继承制提出的理论解释;因为在卢萨伊人中间,最小的儿子继承遗产看来只是因为他和父亲一起留在家里,而其余的兄长都已经离开家并外出营造自己的新家。如果需要进一步证明这个观点的话,看来需要提供现在这个部落里正在发生的一种变化。我们在阿萨姆地区最近的人口普查报告里知道,在卢萨伊人中间,“村子规模的缩小,使得最小的儿子继承其父亲的村子和财产的那个习俗发生了重要的改变。这一继承体系的raisondetre在于,年长的哥哥们结婚以后要出去建立自己的村子。为了使他们能够做到这一点,有一定数量的乌帕(工头)和普通民众跟着年轻的首领离开,并组成他的新村子的核心。

当所有年长的哥哥都按照这种方式建立了独立的村子以后,最年幼的儿子自然应当继承他父亲的村子和财产,同时他也有责任供养自己的母亲。

但即使首领的家族人口没有减小的趋势,村子的平均规模也会缩小一半,跟着那些儿子搬出去建立新村子的家庭已经不够了。实际上,有时甚至没有一个儿子能够建立独立的村子,并且显而易见,在这样的环境里,继承权应当交到最大的儿子手里,这一改变也已经很快被民众所接受”。

因此,在这些人中间幼子继承制似乎确实正在过渡为长子继承制,因为采用幼子继承制的社会根源已经不复存在。诚然,这里仅仅涉及首领家庭的继承规则。但实际上在普通人家庭里也流行着继承私人财产的同样规则。根据一则报道,“财产在几个儿子之间分割;但是最年幼的儿子得到最大的一份;其余的人则平均分配。”根据稍后的一份报道,“总的原则是指定由最小的儿子来继承,但偶尔最大的儿子也会声称有权获得一份。”这个习俗在普通家庭里运用的理由,很可能与首领家庭里的理由相同。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当一个首领的儿子被派出去建立另外的村子时,他会带上一定数量的平民百姓去作为新住地的随从和民众。完全有理由推测,在所有这样的情况下,外出移居者都是各家各户的年长儿子,而最小的儿子和他们的父亲留在老家,并继承家庭财产。

在阿萨姆地区另一个蒙古人种部落安伽米人中间,幼子继承的习俗以有限的形式存在,“当一个人活着的时候,他的儿子们结婚时可获得父亲的一份田产。然而,当一个人死去但留下几个未结婚成家的儿子时,他们将获得相同份额的财产。当儿子们结婚时,他们会离开父亲的老宅,并为自己建造新宅。所以最年轻的儿子按照习俗实际上几乎总是会继承其父亲的老屋。”因而同样地,由最年轻的儿子继承父亲的老屋,原因仅在于他是兄长们结婚并自己建造住宅分居以后最后一个留在家里的,其中带有偶然的因素。假如在他们的父亲死的时候,正巧有几个未结婚的儿子留在家里,那么最小的儿子就不会在兄长们面前占到优先的好处。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阿萨姆地区最大的那加人部落,安伽米人不是随处迁移的民族,也不像这个地区大多数山地部落普遍通行的那样,用原始和挥霍的方法耕种土地,即在树林或竹林里清理出一块块土地,在上面耕作几年,然后让它们休耕,退化到先前的自然状态。与此相反,安伽米人在永久性梯田上种植庄稼。这是他们花费大量劳力和技巧从山坡上开辟出来的。他们采用人工渠道灌溉这些梯田,渠道沿山脉的长长的斜坡铺设,因为斜度小距离必然会长。他们的大而坚固的村子也是永久性的,因为安伽米人对故乡有强烈的归属感,不愿意离开家乡。

阿萨姆地区曼尼普尔邦的主要种族梅泰人是操藏缅语的蒙古人种。

虽然在血统和语言上他们与周围的原始山地部落同属一族,但他们在社会文化方面相对先进,以至于在原始状态的荒漠中形成了具有比较文明和比较有条理的社会这样一块独特的绿洲。他们居住在固定的村庄里,其主食是他们在永久性耕地里种出来的大米。因此,他们已经超越了临近部落由于耗尽可耕地而引起的定期迁居阶段。至于梅泰人中间的继承规则,我们听说,“曼尼普尔地方的编年记录没有为我们提供类似的帮助,以便查明继承私有财产的规则,而且目前该地的经济状况由于新的政治和社会思想的压力,正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据认为土地完全归国家统治势力所掌控。至于动产,一般的习俗看来规定了儿子们在父亲生前是可以分得的,而假如父亲死的时候最小的儿子还生活在祖先的房子里,则由他作为总继承人。

如果他离开家并与他的父亲分居,则财产就要在几个儿子之间平分。结婚当然是儿子离开老房子的原因,也是儿子和女儿们分得财产的一个机会。”比如在梅泰人中间,就像在安伽米人中间一样,只有当其他兄长都结婚并搬到别处去居住之后,最年幼的儿子正好还在与父亲一起生活,他才能获得继承权。假如他也像其他兄长那样结了婚,并造了自己的房子,他在继承方面就不再有优先权,但可以与其他兄长分得一样多的财产。而且,我们得知,如同在英格兰一样,阿萨姆地区的幼子继承制习俗,在人群不再迁居并且定居在固定村庄里之后,以一种有限的形式留存了下来。村庄四周围绕着代代相传的同样田地。

克钦人,或者如他们自称的景颇人,是一个蒙古人种,居住在上缅甸的北部。他们过去的居住地分布在伊拉瓦底江主流一带,但后来他们的居住范围向东扩展到中国的云南省,向西扩展到印度的阿萨姆邦。“景颇”这个名字是他们的自称,意思就是“人”。缅甸人称他们为克钦人,或“克昆人”。他们是野蛮和未开化的山地人,分散为若干小群体或小部落,每个群体或部落有自己的头领。他们的袭击在英国人占领该国之前使比较温和的缅甸人和掸人非常恐惧。但他们从事农耕,而且实际上是耕田的能手。他们的田地往往深处于山谷之中,而他们的村庄远远地建在高山之上。我们知道,克钦人起源于鞑靼人,这是毫无疑问的。他们的传统显示出他们的最初居住地是戈壁沙漠的南边某地,他们始终朝南迁移。

然而,他们肤色和面貌特征的多样性,甚至在掸人和缅甸人分明影响不到的那些地区也随处可见,这似乎说明了克钦人与被他们排挤的当地人之间有着通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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