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至今讲述了主要由最年幼的儿子继承财产的蒙古人部落。我们现在来考虑主要继承人是最小的女儿的两个部落。这两个部落是阿萨姆地区的卡西人和加罗人。卡西人的起源和种族归属仍然还有争论。他们讲一种与周围所有部落都不同的语言,不属于蒙古语族,而且显然与印度支那的孟高棉语有关,现在认为它同样构成大南方语族的一个分支。这种南方语族的使用范围,从西面的马达加斯加到东面的复活节岛,从南面的新西兰到北面的旁遮普。但是,卡西人使用一种非蒙古语并不能证明他们属于非蒙古种族。因为当一种语言不能写下来加以保存时,讲这种语言的人们会非常乐意地放弃它,并且从他们接触的主流民族那里借来另一种语言,以取代自己原来的语言。这样方便而迅速地从一种语言转到另一种语言的例子是富有启示意义的,它们在现代讲各色各样语言和方言的缅甸人各部落中间已经见到,并被记录下来。卡西人的体格外貌和性格特征,看来都表明了他们的蒙古族起源。实际上,按照威廉·亨特爵士的说法,他们的蒙古族相貌是没有疑问的。他们是一些身材矮小、肌肉发达的人,小腿非常健壮,颧骨宽阔而突出,鼻子平坦,略有胡须,黑发笔直。眼珠是黑色或棕色的,眼睑有些偏斜,不过也没有中国人和其他一些蒙古人那样斜。肤色则随地方而略有不同,从淡淡的棕黄色到深棕色。
他们的气质活跃,无忧无虑,善良,很喜欢讲笑话。所有这些特点无疑都倾向于表明,卡西人属于蒙古血统,而不属于他们语言上的同盟者、那些南方的——主要是热带地区的民族。
即便如此,卡西人在生活方式和总的文化水平方面,与东南亚实行幼子继承制的蒙古部落并没有明显的区别。他们在固定的村落里生活,很少迁移,他们的生活来源主要靠农业,他们辛勤耕作,尽管他们的农耕方式有些原始。就如该地区大多数山地部落一样,他们通过开垦森林、伐倒树木和烧毁木材获得新的耕地。他们的主食是稻米和干鱼。
卡西人的社会体系基础是母系递代,即仅通过女性一系来追溯继承的习俗。卡西人的每一个氏族都认为自己源自一个共同的女性祖先,而并非源自共同的男性祖先。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母亲、祖母……来推断自己的血缘关系,而不是根据父亲、祖父……来推断自己的血缘关系。血缘关系如此,继承关系也如此,不是通过男性一线,而只通过女性一线来传递,不是由最年长的,而是由最年幼的女儿来继承。如果她在母亲活着时死了,就由她上面最年幼的姐姐来做她的继承人,以此类推。如果没有女儿,这个女人的财产就传给她姐妹的最小的女儿,她也同样由她最年幼的女儿继承,以此类推。的确,在母亲死的时候,其他的女儿也有权得到她的一份财产。但是最年轻的女儿得到最大的一份,包括家庭的珠宝和房子,还有大量家庭财物。
不过,没有全体姐姐的一致同意,她不可以擅自处理住宅,另一方面,这些姐姐有义务出钱为她修理住宅。至于田产,只属于最小的女儿,但姐姐们也有权分得田里的出产,以维持生活。祖母、她的女儿、她的女儿的女儿,几乎无一例外地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底下,或者生活在同一个围栏内的临近房子里。在祖母活着的时候,她就是住宅的主人。在这样的女性家庭里,男人是微不足道的。如果他是儿子或兄弟,他是不受重视的,因为当他结婚时,他就会离开家,并且到妻子的家里去和她的家人一起生活。如果他是一个妇女的丈夫,他还是不受重视的,不算家庭成员,也没有继承权。他只被看作是一个生育者。他经过自己的努力得来的任何财产,也会在他死后归他的妻子所有,妻子死后则传给她的孩子,而最小的女儿往往得到最大的一份。无论他活多久,他在妻子家里仍然是一个外人;而当他死后,甚至他的遗体也不能放在家庭墓地里她的遗体旁边。
根据女性血统而不是根据男性血统来追溯并继承财产的习俗,在未开化民族中普遍存在,其起源可能基于某种社会状况,在那时候男女之间的性关系非常随意,因而母系的血统比较容易确定,而父系血统难以确定。这是一个困难的大问题,对它的争论会把我们引得太远。无论上述习俗的深远起源可能是怎样的,在现在的卡西人中间,该习俗分明与让所有的女儿留在家里,而让所有的儿子到他的妻子家里生活的规矩密切相关。因为根据这个规矩,女性是家里唯一的终身成员,因此房子和家庭财产应该留在她手里,而不是留在男性手里,这是很自然的。男子只有在结婚时才离开或进入家庭,并因此只在这里度过他生命中的一段时间。如果田产靠近住宅,而儿子们都和他们的妻子在遥远的村庄里有了自己的房子,则田产方面的情况也可以作同样的推论。在这样的环境里,很容易明白为什么是女儿而不是儿子应当继承家庭财产,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
但如果这样来解释偏爱女儿而不是儿子作为继承人的习俗,那么,为什么偏爱最小的女儿而不是她的姐姐作为继承人,其原因仍然需要研究。
卡西人自己解释最小的女儿地位受宠的原因是她必须履行一些宗教责任。正如他们所强调的,她维系着宗教,也就是说,她必须举行家庭的宗教仪式,并慰藉家庭的祖先。由于她为家庭担负这样重大的责任,她得到最大份额的财产也就完全应该了。基于同样的理由,如果她改变了信仰,或者违反禁忌干了亵渎的坏事,就要丧失特权,并由她的最小的姐姐来继承,就如同她已经死了那样。这种对小女儿之所以具有特权地位的解释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我们还是要问,为什么认为最小的女儿比她的姐姐们更适合承担祖先崇拜的责任?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看来并非唾手可得。在其他部落里,偏爱最小的儿子作为继承人是因为他在兄长们离家外出闯世界之后,一直留在父母身边,住在家里。这个理由似乎对卡西人中间偏爱最小的女儿并不适用;因为在这个部落里,所有的女儿分明都终生住在父母的家里,而且与丈夫一起住在这里。但我们当然希望偏爱小女儿的理由要与偏爱小儿子的理由相似;因此,只能解释一种情况而不能解释另一种情况的理论,总不能认为是充分的。